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根据该法有关规定,我馆从2007年1月1日起将不再办理中国护照的延期手续。(2007年1月1日之前,可为有效期在18个月之内的97版护照办理延期手续。)
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,将依法给予换发。未满16岁的申请人颁发5年期护照,16周岁以上(含16周岁)的申请人颁发10年期护照。
因公护照仍维持现行做法。
驻汉堡总领馆
二○○六年九月二十六日